2012年11月21日

[電影] 2012金馬創投研討會「電影投資法律實務的二三事」筆記


講座題目「電影投資法律實務的二三事」

講座提綱:
※「一案公司」是如何平衡投資人與製作人間的立場衝突?
※如何分配利益、及後期上映、發行、授權等相關權利?
※是否能解決台灣製作人及投資人心中疑慮?

 與會者: 
美國 Sheppard Mullin Richter & Hampton LLP 合夥律師 Robert Darwell
台灣寰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李立普
博納影業執行長陳永雄
原子映象負責人劉蔚然 
前景娛樂負責人黃茂昌

以下筆記經過整理,並加入個人粗淺的經驗討論,如果有不清楚或者疑義之處,歡迎來信交流:  


美國「一公司」的架構參考(Mr. Robert Darwell

1.  為什麼要成立「一公司」:投資人希望投資一間乾淨的公司、將製片/開發責任分開、地區性獎勵(補助)、美國演藝人員工會的問題。  
 
* 個人經驗:收到項目提案時,通常首先評估的就是提案方的可信度(credibility),投資電影最重要的第一步不是賺錢,而是不賠錢。不賠錢的因素之中,在正派經營而非投機的前提之下,資金來源是否可靠非常重要。如果洋洋灑灑羅列投資方幾十人,其中大部分是不可靠的游資,那這樣的案子基本上就有很大的考慮空間。因此Darwell先生提到的一個「乾淨」、「清晰」的提案或公司對於正派經營的投資者的確相當重要。

2.  成立「一公司」的缺點:必須符合法律規定、開設公司的成本、營運文件的複雜化。

*個人經驗:在台灣而言,如果對口是公司當然比較容易合作,但如果是中國公司......由於游資亂竄的狀況下,就算是公司還是要審慎評估,就算對方在台灣有所謂的「辦事處」,還是一樣,審慎評估。(真是見過太多神奇的公司了......XD)

3.  選擇公司的型態:在美國通常會選擇設立「有限責任公司」,因為盈虧可以直接轉移到該公司的成員,或者是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話,就會有股東與營業稅的考量。

4.  公司成立的步驟:公司名稱預查、設立並登記營業許可。

5.  公司行政管理:年度登記費、帳簿和紀錄、會計

6.  在「一公司」營運和提案的重要文件:所有權 vs. 參與人和投資人的契約(包括私募資金備忘錄、風險因素的揭露、忠實義務-Fiduciary Duty等等)、共同著作權、管理與掌控(包括創意、製作、開發等等)

*個人經驗:一般不在影視圈的投資人通常屬意「單純投資」,就像買股票一樣,不參與產製發行鍊,最後看獲利就好。就接觸過的案子而言有兩種角度,(一)對於已經有一定完成度的項目,由於我們手上也有發行管道,會以像是「版權預賣」的方式,單純投資來獲取版權/發行權,分配發行職責再來share獲利。(二)對於項目還在雛型階段,涉入程度就會比較高,但投入的人力、物力資源當然就比較多,類似於「合拍」。前者的方式通常還是比較多,否則就自己開案就好了XD。那既然投資方抱持的是「版權預賣」的角度,案子本身的綜合條件在院線端是否夠強勢,就會是評估的要點之一。


7.  投資人關心的議題:籌資時間點和條件、收入分配(獨立收款帳戶、投資金額/費用/利息之回收、製片補助金之處理、後期票房分紅之參與-financier pool通常為50%)、相關產權鍊、擔保權益、超支、會計、查核、保險、影片署名、後續製片、權益轉移。

個人經驗:美國產業狀況與台灣真的差異太大了,一切都還有很大很模糊的合作、談判空間。

8.  公司清算/解散的考量:時間點、責任承擔(「一公司」通常在電影首映後2年就可以解散。



●對談筆記

1.  投資方通常都會希望擁有按照投資比例所對應的所有權。

個人經驗:根本原因沒有安全感,並且沒有可供判斷的指標來評估案子的品質、可信度、預期成果。投資人會覺得萬一獲利不如預期,至少手上握有點實質的東西。此外投資人會擔心萬一拍完了被人家嫌棄你的小孩醜,,你還得幫他花錢整形,整完還不一定好看XD。其實我還有話沒跟老闆說的是,更慘的是錢丟下去了,小孩連生都生不出來......。

2.  在台灣「合夥投資」是共同共有處分,意思就是所有獲利或債務都是共同承擔,若要處分公司財產,必須要全體人同意。在台灣的產業環境下,對於投資人來說,還沒賺錢就要共同承擔集大的賠錢可能性,是很難接受的,所以大部分的投資方才會希望能夠擁有所有權來作為保障。

3.  成立「一公司」就可以避免這樣的問題,因為對於投資者來說,是買「公司股份」,而不是買「這部電影」,並且在財產處分上只需要 2/3或1/2的股份同意就可以執行。

4.  版權處理的方式:以美國為例,通常不會先給投資者版權,而是將著作權當作權利質權,也就是如果不履行合約或不支付款項時,著作權就可以作為擔保。以台灣的狀況,在「一公司」的體制下,版權可視為財產來,清算公司的時候可以處分,也解決了公司結束時版權要歸給誰的疑問。

感想:其實投資人要看的就是「風險評估」、「可預期報酬」,在提時候至少這兩點要做出來,如果一直都是靠人脈兜來兜去,其實很難吸引「非影視圈」的產業加入,其他產業的資金無法挹注,就那麼少的錢搞來搞去、搶來搶去,或靠政府資金餬口,對整體產業提昇的成果實在有限。

個人認為最重要的還是希望能夠推動一套公平合理的「電影鑑價制度」(而不是電影「賤價」制度,用新注音輸入法不選字的結果也太誠實了),把市場遊戲規則定好,讓正派經營的投資人能夠安心投資。如果銀行、影視業者、政府能夠共同訂定一套標準,參考好萊塢制度,可望大大促進影視產業的活絡與發展。

沒有留言:

張貼留言

Related Posts Plugin for WordPress, Blogger...